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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

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

浙财农税字〔2006〕15号
2006-06-29

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
【发布文号】 浙财农税字[2006]15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财政厅
【成文日期】 2006-06-29

杭州市财政局:
你局《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》(杭财农[2006]438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,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行为,应照章缴纳契税。
此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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